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3篇)

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3篇)

(篇一)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应急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应急〔**〕20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举报人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先行给予100元的奖励,经调查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属于举报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一般安全隐患或未发生亡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100元至500元;举报安全生产较重违法行为和较大安全隐患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奖金的具体发放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市水利局负责市本级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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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统计报告

(1)各业务科室、有关单位在处理完举报件问题后,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包括举报诉求编号、诉求内容、办理情况、奖励金额、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信息(附件),每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汇总市局安办,由市局安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安办统一发放。“核实奖励”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从举报奖励指定账户划拨给“e**”平台。局安办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清单,严肃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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