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4300字

规章制度范本

县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4300字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16号)》,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企业诚信自律意识,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对信用主体进行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包括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明确标准、科学分类、强化应用、过惩相当、保护权益的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制定完善全县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管理等信用管理工作限于全县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律师事务所,配合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本县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信用管理工作。

各分局负责落实本辖区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托省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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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分类监管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对利用工作之便泄露、篡改信用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或者利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追责,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