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办法3篇
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办法3篇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增强代表主体意识,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和多伦县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暂行办法》、《代表激励约束退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多伦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第二章 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代表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职责情况:
1.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
2.按时参加代表团集中审议和分组审议;
3.积极围绕会议议题反映民情民意并发表意见建议;
4.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有理有据,在现实条件下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具有可操作性、公益性和普惠性。
(二)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责情况:
1.积极参加或列席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各代表小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
2.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考察、调研、评议和走访群众等各项活动;
3.应邀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考察、调研等活动;
4.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安排,参加“一府一委两院”相关会议及工作;
5.努力为人民服务,与所在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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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适合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要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第五章 代表履职考评的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市人大代表履职考评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及各选举单位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履职考评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提高代表履职考评工作实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