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5篇
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5篇
【篇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安全、完整地保存和有效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收集,包括档案的接收和档案的征集,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定期接收列入县档案馆收集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形态的档案;征集散存于国(境)内外的反映本县历史发展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三条 档案收集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本着维护历史真实面貌,全面反映**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各方面的发展历程,便于社会各界共享和利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
第二章 收集范围
第四条 县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县委及所属各部门;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三)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政协**彝族自治县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
(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六)县级各民主党派;
(七)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八)县级各人民团体组织;
(九)经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档案须由县档案馆保管的中央、省、州驻漾单位;
(十)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机构。
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派出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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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机文件级著录软盘。第八条 本馆接收档案时间。
1、现行立档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一般情况下,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存10年左右向档案馆移交。
2、撤销(破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在该单位撤销后六个月内,破产单位在清算结束后,按规定整理后移交市档案馆。
第九条 本馆根据已确定的收集范围,编制被收集单位名册,确立进馆序列。
第十条 本细则如有不完善或与上级有关精神相抵触;由本馆负责补充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