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兼论处分原则与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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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兼论处分原则与一事不再理

一、案情与问题的提出
  原告杨某、戴某、李某、陈某、唐某等五人于20xx年分别和西安市某交易市场服务中心签订摊位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五人分别投资2万元取得该市场中心西区门面房。20xx年9月,原告等五人提出与被告解除租赁关系,在是否退还投资款时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应缴租金后的投资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投资形式交纳于被告的投资款项属于保证金,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应予退还,按合同约定从中扣取原告应交租金,剩余部分应予退还,鉴于原告等人主张的退还租金数额没有超出应退还部分,故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按原告主张退还租金数额返还原告租金。终审判决后,原告申请执行,一审法院已按判决强制执行完毕。  20xx年3月10日,原告杨某、戴某、李某、陈某、唐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计算有误,被告还应退还其租金6000余元,并向法庭提供了一、二审判决书为证据,证明其交纳的租金、保证金及退还依据。被告则辩称,其与原告的租赁合同纠纷已经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原告主张退款数字有误,应通过申诉程序予以解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主持调解结案。
虽然该案最终以调解形式结案,但原告再次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在诉讼中“失误”,将诉讼请求一次不穷尽是否属于行使处分权。
二、关于“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即禁止“一事再诉”。在罗马法中,诉讼程序中首先存在的是“一事不二诉”原则。公元后2世纪,罗马法学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当事人对已经正式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次审理。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内容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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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出请求,视为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
2、原告再次重复诉讼,基于减少自己的损失,取得应得利益,金额上并无使他人陷入诉讼的故意,而是对法律的认识和解释有差异,不属于滥于诉权。而滥用诉权,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此,原告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请求给付同一利益中的两部分,属法律禁止的一事再诉。
  3、建议修改民诉法时,明确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同时,将一事不再理原则上升至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例外情形,以便法律职业者能够准确地理解并适用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