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保护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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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保护之思考

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保护之思考

未成年人财产指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继承、赠与或劳动等取得的依法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我国相关法律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作了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上述规定,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存在许多不足,尤其在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保护方面有诸多缺陷。
一、未成年人财产范围之确定。
保护未成年人财产,首先要界定未成年人财产的范围。自古以来,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的个人财产。 在罗马法上,父亲对于子女拥有绝对的权利,曾经发展出一项:“父权准法律原则”(aquasi-legal doctrine of patria ptestas)。早期英国普通法亦采纳此原则,在封建制度以及基督教家长制家庭下,父亲在法律上才是一家之主,对其未成年子女具有绝对权力。 我国古代立法亦此,中国礼记内则:“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可知中国古代,父母生存中,子不得拥有财产。 近世欧美各国民法,多认为其子之特有财产,此亦事理之不得不然者也。 一直到建国以来,我国才设立相关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规定,未成年子女财产分为两部分,一为特有财产,指未成年子女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此特有财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二为非特有财产,指因劳力、经营或其他有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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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质量。各国对未成年子女财产及父母于其上的管理权等都有较为具体完备的规定,我国也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完善未成年子女财产制度,以使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在这一方面符合现代亲子法立法之趋势。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具有特殊性,一般无法通过未成年子女自己行为来保护,特别是在父母侵犯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时更是如此。所以法律要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保护予以充分重视。新修改的婚姻法没有及时地在这一制度上取得进展,我们就只能期盼以后通过司法解释和判例来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子女财产制度。

(编辑:琛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