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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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思考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及互联网用户的急剧增加,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以应对新的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网络知识产权大体上也具有这三个特征,并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在网络领域的变化

(1)专有性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其独占性、垄断性,即对于某项知识产权,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传统知识产权的价值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得以体现,但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存储载体数字化,这方便了知识产权的传播,但也使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更加便利。一些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而下载、复制、传播其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被大大削弱。

(2)地域性模糊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确认的某项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到保护。由于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程度不尽相同,所以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但是,随着全球互联趋势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或者签订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地区性条约、双边协议等,对知识产权进行协同保护,使得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越来越模糊。(3)时间性受影响。各国法律都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在保护期内知识产权人享有专有权并以此盈利。但在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速度加快、传播范围更广,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就会出现某一技术已经过时、被淘汰,其保护期限却还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情形。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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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着力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法律素养高、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处理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

4.增强公民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政府相关部门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三微一端”以及重点新闻单位的网站等积极开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发布相关案例信息,让网民了解、支持、参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在网民上网注册时特别提示其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对典型侵权案例进行公告。互联网企业可以在网络电视、视频中植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公益性广告,在其职工培训中设置知识产权法课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