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的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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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的读后感

近期,笔者读了威廉·M·兰德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克里夫顿·R·马瑟(Clifton R.

Musser)法与经济学教授)和理查德·A·波斯纳(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资深讲师)著,译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海军翻译的《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一书,深受启发。

本书以一个新颖独到的视角,检视了当今美国法律中最具有活力的领域,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公开权以及非法挪用等。其内容广泛,举凡从私人信件的著作权到商业方法的防御性专利,从视觉艺术中著作人身权到商业储存的做法,从专利上诉法院的影响到米老鼠的管理,均属其讨论之主题。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和政治学,数字化的挑战,众多的制定法和法官所创立的原则以及知识产权与反托拉斯原则的互动,这些都在此一一得到考察。其处理方法既是实证的(以理解法律本身之意思为本),也是规范的(以法律之改革为宗旨)。

该著作首先分析了一般财产的经济学,从而将知识产权置于一个有关最优财产权的更大理论之中,提出了著作权保护的一个一般性经济理论,而且加以模型化。考虑到技术的进步,有关创造性这一概念的变化,特别是对于公共领域作为创作新的表达性作品的一种关键性输入资源的作用强调不足,我们强调在确立该保护最佳范围时存在困难。并继续分析并考察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有关独立创作的构成条件、对思想与事实不予保护、著作权所有人对演绎作品的独占性控制以及合理使用的抗辩。之后转向未发表作品著作权以及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即在何种情况下对该作品的复制应当被认为是一种合理使用。在合理使用方面,探讨了该原则在滑稽模仿和同类体裁(嘲讽表演与讽刺)中的应用,而且还将商标纳入讨论范围,因为在有关滑稽模仿的案件中,涉及商标的比涉及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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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负之下,可能早该有一种对知识产权法的重构了。

第七、本书在最后一章认为在20世纪的最后四分之一,知识产权在范围上进行了大规模的扩张。虽然该书确认了对现有知识产权法体系进行某些立法和司法上的干预是具有经济效率的,但是仍然无法对该时期知识产权法的演变获得任何公共利益方面的解释。

第八、法官造法与制定法的相对相率是本书尚未解决的问题之一。从整体上看,知识产权法中的法官造法看起来有一部分是相当有效率的,但是也有许多立法性活动干预其间,意在纠正那些在经济上不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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