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7篇)
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7篇)
【篇一】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素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县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指电动车主要指电动自行车、电动两、三轮摩托车和四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整车质量小于55公斤,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5公里每小时,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伏,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是指纳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分为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5公里每小时且不大于50公里每小时或者整车装备质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每小时;电动普通摩托车是指不具备辅助骑行功能,整车质量大于55公斤,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每小时;电动三轮车是指纳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整车质量小于400公斤,设计时速每小时50公里以上,以电力驱动的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包括电动观光车、电动高尔夫球车、电动巡逻车、电动环卫车、电动运输车、电动牵引车、电动工程车以及特种改装电动车等。二、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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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代驾、环卫等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督促企业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将企业现有的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统一更换为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统一车辆外观标识,鼓励推行末端投递站替代电动自行车配送,并加强对配送员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做到安全出行、文明出行。六、强化信用监管
充分运用信用手段,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严重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力度,将严重违法行为人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七、本通告自**年11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